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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摩托车违规处罚标准征求意见

距离《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有两个月有余。《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七和五十条对部分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二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规定,但何种情况下处罚多少金额尚不明晰。

11 月 4 日,广州市交委发布关于征求制定《2017 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称《标准》)意见的通告,对违规的具体行为及严重程度和处罚金额进行匹配。

《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对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的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何种情况下属 " 情节严重," 当事人会面临十万元罚款?《标准》规定,上述行为被查处十次以上将被责令整改,罚款十万元。

《标准》还规定,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行为第一次被查处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二千元,第二次被查处罚款五千元,第三次包括三次以上罚款一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 上下班高峰期或者人流密集时段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从事营运的 " 将被处罚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而《标准》中,交通管制期间在上述场所从事运营的也要罚款一万元,追加了 " 交通管制期间 " 这一情况。

意见征求时间截至 11 月 13 日,可通过下述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120 号 205 室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邮编:510655;

(二)电话:020-38689511;

(三)传真:38689518;

(四)电子邮件:gzjwzfj@163.com

编辑: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