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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摩托车实施强制险,淡谈摩托车廉价保险

百家号

越南政府最近颁行有关摩托车车主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第3号《议定》(由3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摩托车保险期限为最少1年和最多3年。然而,许多人认为购买摩托车保险只是应对方式。

第十郡二月三日街出现便宜的摩托车保险代售处。

担心遭到交警处罚

近月来,13号国道、河内公路(守德市)、二月三日(第十郡)、1A国道等街道冒起不少摩托车保险代售处。在二月三日街未到200米的路段,却有数十个“移动”的摩托车保险代售处,售价1年仅1万越南盾。一名男人员说:“若购买期限1年的保险卡是6万6000越南盾,期限两年12万越南盾。”对于推销价格仅1万越南盾,但售价却高多倍的疑问,那名男人员笑道:“其实,1万越南盾是自愿保险,是为后座者投保,与售价6万6000越南盾的强制摩托车保险卡一起出售。”

在B.L保险股份总公司的另一个“移动”摩托车保险代售处,一名女人员表示,保险卡价格跟其它公司差不多,但蓄意不提及保险赔偿责任和价值。类似情况,河内公路、守德市(西贡桥下一路段)也有很多标价1万越南盾的摩托车保险卡代售处。一名人员说:“大多数购买者只想应对交警,而不着重赔偿责任。他们购买保险卡时只检查姓名是否正确,之后立即离开,完全不疑问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

实际上,摩托车保险卡购买者毫不着重民事责任,只为了应对交警。阿和(28岁,寓居达农省)透露,他看见保险卡价格便宜,便购买以应对交警处罚,并不注意保险赔偿价值和责任。据悉,许多摩托车车主遇到意外事故,但因忧虑手续烦琐,故联系保险公司的车主少之又少。其实,保险公司的赔偿卷宗严密。

获预付损失赔偿金

根据第3号《议定》,摩托车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新内容,其中有保险期限的规定。据此,《陆路交通法》规定两轮、三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车)和其它各种结构相似的车辆的保险期限最少1年及最多3年。对于剩下各种摩托车,保险期限最少1年,最多期限相当于定期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期限,1年以上。

此外,《议定》中第十三条还规定保险公司不给以下场合赔偿:车主、驾车人或受损失者蓄意造成损失的行动;驾车人造成意外事故后就潜逃,不执行车主的民事责任(造成意外事故后就潜逃,但已执行车主民事责任的驾车人,不属于保险责任排除场合)。另外,排除保险责任的场合包括:驾车人未满或超过规定年龄;未获签发驾照;持有不合法的驾照;持有不由权力机关签发的驾照;驾照被删除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已逾期;对于强制获签发驾照的摩托车,持有不符合的驾照。

值得注意的是,《议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收到保险购买者、事故投保者的通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保险企业须预付健康与生命损失赔偿金,具体是:对于已确定意外事故属于损失赔偿的场合(对于死亡的场合,按规定给1人或1起事故得到70%保险赔偿;对于某部位正在获治疗和急救的场合,1人或1起事故得到50%保险赔偿);若未确定意外事故属于损失赔偿的场合,死亡场合将得到30%保险赔偿;对于某部位正在获治疗和急救的场合,1人或1起事故得到10%保险赔偿。

胡志明市律师团严春理律师表示,有关摩托车车主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号《议定》是必要的,可取代不合理的原有规定。然而,除了提高路人的意识之外,各家保险企业须改革赔偿手续及规程,有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此外,投保人也须注意保险权益,这样发生意外事故时将减轻重担。

公安机关劝喻,路边和人行道的保险代售处并没有保障性,他们可能会售卖假冒及不合法的保险卡。民众须联系正式的代理商或保险公司,避免发生遇到意外事故却得不到赔偿的场合。

编辑:T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