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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歪罚一百”之类的法规条文是什么思维指导下写成的?

锐圆

标题有点长,但是能把这篇文章的主题说清楚。《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是地方法规,该法规规定:尿到便溺器外面罚一百。最近有网友挖掘到这条喜感十足的法规,网上果然笑果斐然。

实际效果怎么样呢?该法规出台一年半了,一个罚单也没开过。环卫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这个“不好操作,不好取证。”假定他们不惜成本派人盯守抓到现行能不能罚到款呢?也许能罚到,但估计同时也会惹来官司,撒尿者会告你侵犯隐私,索赔可能不止一百。

深圳市城管局环卫处相关负责人最后说了实话:“我们出台的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以教育警示为主,强调市民文明如厕”。这句回应恰好回答了文章标题提出的问题。

第一,这位负责人把“法规”口误称为“政策”,这不是个别现象,很多干部分不清楚“法规”和“政策”的不同,或者从内心认为这两样没有什么区别。

第二,这位负责人习惯地用“我们出台……”这样口吻,不管“法规”还是“政策”都是我们出台的,只不过“法规”经过了人大的一整套程序,但在负责执行具体的政府部门官员看来,“法规”归根结底,还是“我们”出台的,这也符合中国目前的立法实际,很多法律法规的起草权在执法部门,这些条文经常会 “把方便留给自己,把困难留给公众”,虽然在立法过程中也走了群众路线,但博弈是不充分的。且不说法的公平精神有没有得到体现,就是法规的行文,也有强烈的“红头文件”味道,像“尿歪罚一百”连红头文件的水平都够不着,只能算是办公室、总务处的通知通告水平。“尿歪罚一百”以红头文件或者通告的形式出现,某种意义上还是挺正常的,也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组织内部的文件是一旦被要求“坚决贯彻”,是可以鼓励内部成员互相监督甚至可以互相揭发举报的,在极致的时代,比方在文革时期,不仅尿到便池外面可以被检举揭发出来,就连你思想脱离了“革命路线”也能被检举揭发出来,因为群众一旦组织动员起来,在群众运动中取证根本不是问题。“尿歪罚一百”这样根本没有法律素养的法规条文,是写文件的人写出来的,写文件的人的脑子里仍然存留着“群众运动”的思维。

这位负责人说,这样的条文压根也没有没有想过要处罚谁,“是以教育警示为主”。对了,这是这条法规不着调的根本原因。法律法规在终极意义上当然有“教育警示”作用,但具体的法律法规不是玩教育警示的,是要严格处罚的,而且必须公平公正的,感谢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我们的执法单位终于知道“取证”是一个绕不开法律程序问题,“不好取证”让一条有着“群众运动”基因的法规条文成为废话和笑话,依法治国看来有望矣。(首发今天《南方都市报》)

编辑:牛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