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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交通事故卖主成被告

焦点

10年前已卖掉的摩托车在现任车主手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原车主因未变更车辆登记与现车主一起被诉,原车主该不该承担责任?

据安徽商报讯 十年前被卖的摩托车而今引发交通事故,卖主十年后竟意外成为被告,事故受害人将原车主和现任车主一起诉至法院。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6年,李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年,李某在该车行以旧换新,置换了新摩托车,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随后,该车行将李某的旧摩托车出卖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2017年6月18日,赵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原车主李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现任王某赔偿受害人赵某98422.2元,而登记车主李某因卖车后对该车失去运行支配力,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对车辆无运行支配力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天气和路况良好的情形下,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而选择超车,且未戴头盔,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无证驾驶,其控制车辆的能力不足,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登记车主李某于2008年已经将车卖出,对该车失去了运行支配力,也不享受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首先在其应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赵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

编辑:T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