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发表评论:
取消
回复

分享

取消

摩托车没撞上但行人避让受伤法院是这么判的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摩托车主未能确保行车安全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由,判决摩托车主赔偿摔伤老太经济损失24000余元。

2017年11月12日中午,侯老太在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某乡村路段横过道路时,遇管某驾驶已过强制报废期限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其右方驶来,因该路段事发时正在办理侯老太儿子的丧事,行人车辆较大,且管某右侧路边已经停放了车辆,管某遂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中间行驶。侯老太在往后退步避让管某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叶脑内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2018年4月19日,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鉴定,侯老太目前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评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此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因侯老太未与管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侯老太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管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管某认为其驾车发现侯老太后及时刹车,未与侯老太发生碰撞接触,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并不以车辆与行人间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本案中,侯老太在事发路段正常行走时,遇管某驾驶摩托车从右侧驶来,管某在发现行人后应及时减速、予以避让。且事发时附近路段正办理丧事,相关人员和车辆较集中,管某更应谨慎驾驶,减速通过。管某未能确保安全谨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侯老太为避让管某驾驶的摩托车而后退系出于避险,并无不当,但其后退时未注意安全,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管某未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侯老太、管某分别应承担30%、70%的责任。综上,永川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本案判决文书已经生效。

编辑:咸阳校尉